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二十条有效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不得闲置或者擅自拆除。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