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八条有效禁养区、限养区之外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符合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种类和数量,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的方案和措施,向环境排放可能对大气、土壤、水体等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减少影响的预案等。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