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七条有效禁养区内不得建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对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限期安排其转产、搬迁、关闭,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限养区内不得新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并应当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总量,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