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排水主管部门对本市排水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县(市、区)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排水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城市管理、气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排水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