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排水工作的领导,将排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公共排水设施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资金的投入;建立健全排水工作协调机制,维护排水安全和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水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