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排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