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维护和保护第三十五条有效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由排水主管部门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二)有与从事排水设施维护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三)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四)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维护运营经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