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由排水主管部门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

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排水设施维护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维护运营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