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新建、改建住宅的阳台(平台)应当单独设置污水管道,并接入统一的污水收集系统。

已建成住宅的阳台(平台)未单独设置污水管道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造或者整治计划,增设污水管道。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