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六条有效新建、改建住宅的阳台(平台)应当单独设置污水管道,并接入统一的污水收集系统。已建成住宅的阳台(平台)未单独设置污水管道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造或者整治计划,增设污水管道。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