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五条有效本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不得混接雨水、污水管网。新建排水设施必须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已建排水设施应当按照排水规划要求,因地制宜积极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