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和修改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规划督查意见或者决定。

对规划督查意见和决定,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落实。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