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建筑装饰装修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举报的建筑装饰装修违法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二)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安全事故的;(三)违反规定审批、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