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建筑装饰装修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举报的建筑装饰装修违法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二)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安全事故的;
(三)违反规定审批、发放施工许可证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