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禁止下列建筑装饰装修行为:(一)损坏建(构)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原外观设计;(三)擅自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建筑构配件,或者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消防安全疏散条件等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四)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装饰装修的行为。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