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禁止下列建筑装饰装修行为:
(一)损坏建(构)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
(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原外观设计;
(三)擅自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建筑构配件,或者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消防安全疏散条件等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四)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装饰装修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