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民政部门是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新闻出版、通信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名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