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二)侵占、破坏地名标志;(三)在地名标志上拴、挂物品;(四)影响地名标志使用功能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