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九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出租汽车客运行业信用监管,依法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实施信用评价、信用修复和动态管理,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