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四章 运营保障第四十条有效加强出租汽车行业工会组织建设,推动出租汽车行业工会建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与驾驶员的协商协调机制,依法开展集体协商,维护驾驶员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