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投入运营的巡游车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机动车号牌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汽车客运;

(二)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

(三)安装符合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并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

(四)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有客、预约等运营状态的标志;

(五)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六)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和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