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条有效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住所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