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体育执法机制,为体育执法提供必要保障。

体育行政部门依法对体育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体育经营活动中不公平格式条款、违法广告、价格违法、不正当竞争、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