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对经营者的信用承诺、信用公示、信用评价、信用风险管理等制度,依法开展分级分类精细化管理。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