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经营者采取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方式进行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单用途预付卡管理的规定,并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协议。

经营者发行预付卡,应当在发行后三十日内向县级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