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经营者采取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方式进行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单用途预付卡管理的规定,并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协议。经营者发行预付卡,应当在发行后三十日内向县级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