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在依法公布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在开工建设前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享立项、开工等信息,在竣工验收前共享验收信息。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