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水土保持规定第三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管理等相关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及时报告水土流失隐患、危害,协助调查处理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