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编制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共享,推进跨区域湿地保护协作和交流。区、江北新区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湿地的保护、修复、监督和管理。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湿地资源确权登记等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河流、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湿地的保护、修复和管理等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区域内湿地污染防治以及其他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区域内湿地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财政、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海事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