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第二章 体育活动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举办综合性或者专项性学生体育运动会。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经常开展以班级为单位的学生体育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