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编制、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