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学生,是指在依法举办的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本条例所称体质健康,是指人体在先天遗传性和后天能动性的基础上,所表现出的身体形态、生理功能、运动能力、对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的适应能力等方面的良好状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