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联合加强对学生营养状况的监测,建立和完善学生营养干预机制。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指导学校的卫生工作,提供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定期对学校的生活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等进行指导、监测,依法进行免疫预防接种,所需费用纳入公共卫生经费支付范围。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