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一条有效驻苏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项目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