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办法,明确适用范围、认定程序、结果运用等内容。相关负责人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锐意创新探索,出现决策失误、偏差,但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其决策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