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加强临床研究和科技创新,推动医工结合、产学研融通,促进医疗卫生健康领域技术、资本、人才、服务等创新资源优化配置与深度融合,支持医疗卫生科技成果高效合规转化,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和优质医疗资源供给能力。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