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体系建设,鼓励农业研究开发机构、农业试验示范单位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试验和推广,发展现代农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