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本省鼓励设立各类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下列服务:

(一)科技成果信息的搜集、查询、筛选、分析、加工;

(二)科技成果的交易代理;

(三)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

(四)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训;

(五)科技创业孵化、概念验证、中试验证服务;

(六)科技成果转化的其他服务。

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应当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的信息和证明,不得泄露其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