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章 组织实施第二十条有效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时,应当保障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知情权,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当配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