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适时调整充实工作人员参加征兵宣传、体格检查、政治考核等相关工作,并对其开展征兵业务培训;根据征兵工作需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信息化和后勤等征兵辅助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