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法治宣传教育,加强征兵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国防观念和依法服兵役意识,营造服役光荣的良好社会氛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宣传部门,协调组织网信、教育、文化和旅游、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开展征兵宣传工作,鼓励公民积极应征。
普通高等学校、技工院校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征兵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和吸引力。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主动开展征兵工作公益性宣传。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