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宣传、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承担本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征兵有关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区域的征兵工作。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征兵工作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普通高等学校、技工院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办理征兵工作有关事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