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四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征兵工作职责,完成征兵任务。依法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公民应当依法服兵役,自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征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