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强制其参加兵役登记,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