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其他垃圾投放到畜禽粪污集中收集点或者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畜禽粪污影响村容村貌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清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