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随意抛弃杂物、在村屯内的公共区域乱堆乱放农作物秸秆、柴草、杂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