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五章 村容村貌治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推进村庄绿化、美化、亮化工作。村庄道路两旁、房前屋后、河流沿岸、村庄周边和闲置土地可以植树或者栽种花草,绿化美化村庄。完善村庄公共照明设施,实施以村庄主要道路和文化广场为主的亮化工程。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