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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五章 村容村貌治理

第二十七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村庄清洁行动,保持和维护农村环境卫生。

村民应当整理、清扫庭院,保持庭院和房前屋后干净整洁。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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