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五章 村容村貌治理第二十七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村庄清洁行动,保持和维护农村环境卫生。村民应当整理、清扫庭院,保持庭院和房前屋后干净整洁。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