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设置污染物处理设施,对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依法进行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

鼓励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建设并使用符合防雨、防渗漏、防溢流要求的畜禽粪污收集、贮存设施。未建设收集、贮存设施的,应当及时将畜禽粪污运送至养殖所在地的畜禽粪污集中收集点。

禁止将其他垃圾与畜禽粪污混堆混放。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