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意识。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教学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普及教育和实践活动,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宣传、引导、示范等活动,参与生活垃圾治理。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