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