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分类处理:(一)有害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企业进行处理;(二)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再生资源利用处理,无法回收利用的可以通过焚烧发电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三)厨余垃圾应当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通过生化处理、制沼、堆肥技术或者其他无害化方式处理和利用;(四)其他垃圾采取焚烧发电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