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分类处理:

(一)有害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企业进行处理;

(二)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再生资源利用处理,无法回收利用的可以通过焚烧发电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厨余垃圾应当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通过生化处理、制沼、堆肥技术或者其他无害化方式处理和利用;

(四)其他垃圾采取焚烧发电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